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44号
被告人钟英,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因吸毒,于2015年7月2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南坛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至6月1日,被告人钟英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陈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英赊购冰毒,钟英将一小包约重0.2克的冰毒从万州区**镇**街**号自家楼上扔给陈某某。
2、2020年6月1日晚, 田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英购买冰毒,钟英将一小包约重0.2克的冰毒从自家楼上扔给田某某。
3、2020年6月1日晚, 陈某某再次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英购买冰毒,二人在钟英家楼下交易完冰毒后被侦查人员现场抓获。侦查人员在陈某某处查获一包净重0.21克(6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在被告人钟英住所查获4包分别净重3.68克(1号)、0.12克(2号)、0.26克(3号)、10.79克(5号)白色晶体状物质及1包净重0.48克(4号)的红色片剂状物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物质中,除5号外,其余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钟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英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
5. 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英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7月31日
附:
1. 被告人钟英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毒资200元、涉案手机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