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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英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44号

被告人钟英,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吸毒,于2015年7月2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南坛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至6月1日,被告人钟英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陈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英赊购冰毒,钟英将一小包约重0.2克的冰毒从万州区******号自家楼上扔给陈某某。

2、2020年6月1日晚, 田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英购买冰毒,钟英将一小包约重0.2克的冰毒从自家楼上扔给田某某。

3、2020年6月1日晚, 陈某某再次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英购买冰毒,二人在钟英家楼下交易完冰毒后被侦查人员现场抓获。侦查人员在陈某某处查获一包净重0.21克(6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在被告人钟英住所查获4包分别净重3.68克(1号)、0.12克(2号)、0.26克(3号)、10.79克(5号)白色晶体状物质及1包净重0.48克(4号)的红色片剂状物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物质中,除5号外,其余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钟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英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

5. 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英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7月31日

附:

1. 被告人钟英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毒资200元、涉案手机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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