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钟茂明,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92********,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城**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乡**村**屯**号**队)。2012年3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茂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钟茂明采用攀爬、钻窗手段,进入本市和平区**路**园**号楼**门**室被害人郝某甲、郝某乙住所,用剪刀撬开写字台抽屉锁,盗窃抽屉内现金人民币45000元,后逃离现场。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将被告人钟茂明抓获。部分赃款已被被告人钟茂明挥霍;被告人钟茂明在中国光大银行的账户已被依法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郝某甲、郝某乙的陈述;
2、王某某等五名证人的证言;
3、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中国光大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综合研判报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4、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5、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录像;
7、被告人钟茂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茂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茂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茂明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茂明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铭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茂明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附光盘四张)、补充材料二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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