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钟茂,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茂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8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8时许,被告人钟茂采用箱包藏毒的方式,欲乘当日****航班从西双版纳运输毒品前往成都,在景洪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699.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699.14克;
2.书证:户籍证明、机票、行动轨迹;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茂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排毒笔录、封装笔录、扣押记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茂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鹃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钟茂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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