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辉盗窃罪、抢劫罪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钟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辉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钟辉携带盗窃工具至本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盗窃。钟辉先敲501室被害人周艳英家房门,见无人应答遂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房间。钟辉在周艳英家卧室内发现一保险柜,遂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保险柜撬开并窃得金手镯、白金项链、金戒指和镀金十字架等物品后离开。后钟辉又通过同样的方式进入307被害人钟某某家中,见卧室内有一上锁的抽屉。钟辉遂到钟某某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欲将抽屉上的锁撬开。钟辉撬锁过程中被回家的钟某某发现。钟某某上前拉扯钟辉但是被甩开。后钟某某欲再上前抓捕钟辉,见钟辉持有菜刀不敢上前,钟辉趁机逃离钟某某家。钟某某即向邻居呼求帮助。此时在4单元门口的黄秀莲和郭某某两人见状,黄秀莲迅速关住单元门但是未能将钟辉关在单元楼道内。郭某某见钟辉跑出来后,欲上前抓捕但因见钟辉持有菜刀遂作罢。后钟辉逃离并将菜刀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价格认证、刑事判决书、价格认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辉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辉入户盗窃,窃得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辉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钟辉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翠红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辉现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