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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远平抢劫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514号

被告人钟远平,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社**号,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远平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钟远平、张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石某某等人在本市石排镇**酒吧喝酒。同日3时许,钟远平、张某某、覃某某、韦某某和石某某五人共同乘坐谢某某驾驶的滴滴快车回本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期间钟远平、张某某等人与石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车辆到达后,钟远平、张某某等五人分别下车,张某某从裤袋中拿出一条伸缩棍与钟远平共同追赶石某某,石某某逃跑。随后,钟远平追上石某某,将石某某推倒在地,再与张某某共同殴打石某某,并由钟远平将石某某存放在裤袋中的VIVO牌手机(价值386.67元)抢走。得手后,钟远平、张某某离开案发现场。经鉴定,石某某的人身损伤未达轻微伤。

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横沥镇**村**公寓**房将钟远平、张某某抓获归案,并起获涉案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涉案手机、伸缩棍等物证,涉案手机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覃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员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远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远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钟远平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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