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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迪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80号

被告人钟迪,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钟迪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公桥中石化加油站对面马路边,将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随后又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余某某处查获该包冰毒,净重9.71克。随后,民警从邹某某处查获了杨某某从钟迪处购得后转卖给邹某某的10颗麻古,净重0.92克。经称重、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0.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

2.证人杨某某、余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迪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封存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迪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63克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迪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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