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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金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钟金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路**号。2012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金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金某于2018年1月在东莞市塘厦镇务工期间通过微信聊天平台认识了被害人黄某某,后利用在淘宝网上购买来的军装和伪造的军官证冒充75200部队武警支队干部,骗取黄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小孩生病、还房贷、投资等理由以借钱的名义共骗得黄某某27810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钟金某在福建省厦门市亿合门窗店路段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假军官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金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金某无视国法,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二0二0年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钟金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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