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钟金贵,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金贵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钟金贵自行购买枪管、瞄准器等枪支零部件后,在其工作的博罗县**镇**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非法制造枪支。2019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在钟金贵居住的**家具厂宿舍**房内将钟金贵抓获,现场缴获枪托、成品枪管、枪机配件等制枪配件一批,并由钟金贵用上述部分枪支配件组装成枪形物品2支。经鉴定,2支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4件疑是枪支散件均是枪支散件、3枚弹形物品均是12号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金贵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金贵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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