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镇**村**屯**号,现住泉州市鲤城区**街**路**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3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8年7月21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31日三次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9年11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身体原因未执行)。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12月1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10月22日晚上,在泉州市新门旱闸左侧一楼梯角落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已行政处罚)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早上在上述同一地点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晚上在上述同一地点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并于2019年11月6日在泉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钟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尿液提取、检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泉州市鲤城区**街**路**号**房。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