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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镜钊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钟镜钊,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镜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镜钊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钟镜钊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去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门前,由陈某某负责放风,钟镜钊实施盗窃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部“峰光”牌男装125C摩托车盗走,之后以低价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钟镜钊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镜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镜钊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志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镜钊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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