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钟雄波,曾用名:钟洪波,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96年11月至1998年8月在鹤山市**合作社**社**室担任副主任一职,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街道**路**号**房。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由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秀媚,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91年3月至1998年8月在鹤山市**合作社担任稽核员一职,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街道**路**号**房。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由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雄波、张秀媚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1997年期间时任鹤山市**合作社**社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钟雄波因好赌输钱,钟雄波曾在**银行**支行**部任职的时候有去过鹤山**社检查,知道**社对旧版过期空白定期储蓄存单的管理登记不完善,钟雄波的妻子被告人张秀媚当时在鹤山**社担任稽核员。1997年6月份钟雄波因赌博输钱就想到可以叫张秀媚从**社拿些定期储蓄单去向相熟的储户以“高息吸存”为幌子骗取现金存款给他拿去赌博和还赌债,钟雄波向张秀媚谎称“鹤山**社**信托基金需要资金运作”,叫张秀媚从**社拿些定期储蓄存单去向储户高息吸收存款不入账直接交给他拿去运作“**信托基金”,张秀媚便到其上班的**社私自取出一本至少有50份的空白定期储蓄存单自行保管,张秀媚每次找到储户高息存款就在**社私自窃取储蓄专用章和**社其他职员的私章,手写或电脑打印伪造好定期存单交给储户,张秀媚每次高息吸存回来的现金存款都不入账到**社而是直接交给钟雄波。到1997年年尾张秀媚发现“**信托基金需要资金运作”一事是假的,钟雄波将高息吸存回来的现金存款都拿去澳门赌博输掉了且欠下巨额赌债,钟雄波和张秀媚两人想到单靠工资根本无法还清赌债和储户的存款,于是钟雄波和张秀媚继续利用**社定期储蓄存单去向储户高息吸存,钟雄波继续将高息吸存回来的现金存款拿去澳门赌博和还赌债。1998年7月有储户的定期存单即将到期取款,钟雄波、张秀媚无钱归还给储户,便向其他储户谎称“有些快到期的定期存单的储户急需用钱且愿意放弃利息提前拿回定期本金”,并叫储户出钱顶转“快到期的定期存单”赚取利息,先后向易某某等人实施诈骗。
“高息吸存”的受害储户被骗金额明细如下:1、冯某甲人民币(下同)10万;2、冯某乙112万;3、何某某141万;4、余某某12万;5、古某某21万;6、麦某甲12万;7、邓某甲10万;8、黄某甲90万;9、冯某丙19万;10、黄某乙20万;11、林某某5万;12、叶某某16万;13、吕某某31万;14、李某甲40万;15、李某乙33万;16、黄某丙11万;17、王某某10万;18、邓某乙50万。
“顶转快到期定期存单”的受害储户被骗金额明细如下:1、易某某20万;2、李某丙50万;3、吕某某50万;4、黄某乙5万;5、包某某5万;6、麦某乙10万;7、麦某丙10万;8、张某某20万。
在从1997年10月6日到1998年8月30日,钟雄波伙同张秀媚利用**社的定期储蓄存单,以“高息吸存”、“顶转快到期定期存单”的手段先后向24名储户实施诈骗,钟雄波、张秀媚诈骗的总金额为813万元,分别以“高息吸存”的手段诈骗643万元、以“顶转快到期定期存单”的手段诈骗170万元;期间,钟雄波、张秀媚两人共退回44万给储户,其中李某丙被退回30万元、吕某某被退回14万元,剩余769万元被钟雄波、张秀媚占为已有。张秀媚将以上诈骗得来的钱款都全部交给了钟雄波,钟雄波把所有诈骗得来的钱款都拿去澳门赌博输掉和还赌债。1998年8月31日钟雄波、张秀媚害怕事情败露,潜逃出国。
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钟雄波、张秀媚从柬埔寨金边市乘坐飞机回到中国投案自首,因新冠肺炎防疫需要进行14天隔离医学观察后,同年8月1日被侦查民警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2.被告人钟雄波、张秀媚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易某某、李某丙、麦某丙、张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何某某、麦某甲、邓某甲、林某某、黄某乙、李某乙、叶某某、古某某、冯某乙、黄某甲、冯某丙、余某某、冯某甲、邓某乙、黄某丙、麦某乙的陈述;
4.证人黄某丁、黄某戊、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陆某某、黄某己、梁某某、万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5.相关书证材料;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雄波、张秀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雄波、张秀媚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雄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张秀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雄波、张秀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雄波、张秀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钟雄波、张秀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雄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秀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杰
2020年12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钟雄波、张秀媚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七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辩护人(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鹤山市人民法院;
4.光盘3张,随案移送鹤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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