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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雨祥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钟雨祥(曾用名:钟雨良,绰号:阿祥、阿良),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2004年12月10因犯盗窃罪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2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雨祥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5日,该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期间,被告人钟雨祥经钟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向潘某某、莫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盐酸羟亚胺(俗称“料头”,每个约25千克)进行贩卖。钟雨祥每次需要购买“料头”时,先由其联系钟某某,再由钟某某联系卖家;之后钟雨祥和钟某某一同从惠州市驾车前往清远与卖家汇合;汇合后,由卖家安排人员驾驶钟雨良他们所驾驶车辆去装载“料头”,后连车带货一起交回给钟雨祥和钟某某;两人接到车后,一起将“料头”运回惠州,由钟雨祥处理。其中,2013年3月至5月左右,钟雨祥以上述方式共六次向潘某某等人购买“料头”约69个。2013年7月至9月左右,钟雨祥以上述方式共五次向莫某某等人购买“料头”约168个。

被告人钟雨祥在购买上述“料头”后,在2013年7、8月间,3次贩卖“料头”给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制毒;同时,还另行提供“料头”给林某某等人,要求帮忙制毒。林某某等人利用钟雨祥提供的共约68个“料头”,在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养牛场的废旧房屋三次共制出毒品氯胺酮约900千克。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队黎某某家里查获上述部分毒品,共净重153.66689千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68.10克/10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雨祥无视国法,制造毒品数量大,且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雨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锦山

                                  2019829

附:

    1.被告人钟雨祥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九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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