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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震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8〕1572号

被告人钟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8年9月7日批准,于2018年9月1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钟震通过组建“法拉利娱乐”、“丰田本田娱乐”微信群供参赌人员赌博“抢红包竞猜”,并先后以8000元到15000元的月薪聘请了徐某甲等9名工作人员(其中徐某甲于2016年2月份加入,陈某甲于4月份加入,邝某某于5月份加入,周某某、松某某7月份加入,杨某某、钟某某、徐某乙于9月份加入,许某某、陈某乙于11月份加入,均已判决)。2016年7月份,被告人钟震租赁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的华贸铂金府3号楼405房作为赌博窝点。徐某甲、杨某某分别负责管理“法拉利娱乐”、“丰田本田娱乐”赌博群兼财务,统计每天的收支账目,跟钟震结算账目;陈某甲、邝某某、钟某某为财务人员,负责记账、结算;徐某乙、陈某乙、周某某、许某某为操盘手,负责发红包、开奖。赌客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给财务人员兑换积分(一积分代表一元),之后赌客就可以在微信聊天群投注,每局投注金额100元至20000元不等,每局结束后财务会结算出每位赌客的账目金额,并通过支付宝与赌客进行结算。截至案发前,“法拉利娱乐”、“丰田本田娱乐”赌博群各有60多名成员,每天参与赌博的分别有40余人。2016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查处了上述赌博窝点,当场抓获徐某甲等9名涉案人员,缴获作案手机90余部、作案银行卡30余张。经查,上述团伙2016年9月份赌资数额为154297元;10月份赌资数额为3464083.24元;11月份赌资数额4941550元;12月份赌资数额为4640534.02元,合计1320046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震组织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钟震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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