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钟青云,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乡**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1996年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8月7日获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2月8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6年10月20日获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青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12时许,被告人钟青云伙同马某某(在逃)骑二轮摩托车至陆良县大莫古镇阿油堡村泵站管理所,翻墙进入并强行将配电房门打开进入配电室及抽水泵房内,用破坏钳将配电室设备上的铜芯线和抽水泵房内电机等设备上的铜芯线盗走。几天后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马某某(在逃)再次骑二轮摩托车到大莫古镇阿油堡村泵站管理所抽水房配电室内,用破坏钳盗窃了四台自耦变压器上的铜芯线圈。经认定,大莫古镇阿油堡村泵站管理所二次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838元。
3.2020年4月20日晚12时许,被告人钟青云骑二轮摩托车到陆良县小百户镇兴隆村花石山翻墙进入陆良县云山凯达重介粉厂内,用破坏钳盗窃配电房、电柜、管道里的铜芯线。经认定,陆良县云山凯达重介粉厂内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钟青云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戚某某、俞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青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青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第一桩犯罪属共同犯罪,不划分主从,被告人钟青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钟青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关芬
检察官助理:方磊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青云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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