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钟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静涉嫌贩卖毒品罪、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钟静在益阳市赫山区梓山**附近4次贩卖毒品给孙某某。
1、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孙某某与钟静联系好购买毒品海洛因事宜,后孙某某出资300元,叶某某出资240元,由叶某某带现金前往赫山区梓山**附近找钟静买回约1克毒品海洛因,后孙某某和叶某某两人一起吸食。
2、2019年11月15日7时许,钟静微信收取孙某某1740元,其中1000元为钟静向孙某某的借款,200元为孙某某归还钟静的欠款,540元为孙某某购买毒品的毒资,孙某某安排叶某某前往梓山**附近找钟静买回约1克毒品海洛因,后孙某某和叶某某两人一起吸食。
3、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钟静微信收取孙某某580元,其中180元为孙某某归还钟静的欠款,400元为孙某某购买毒品的毒资,孙某某前往梓山**附近找钟静买回约0.8克毒品海洛因后吸食。
4、2019年11月18日9时许,钟静微信收取孙某某400元,孙某某安排叶某某前往梓山8*附近找钟静买回约0.7克毒品海洛因,由孙某某吸食。
二、2020年3月,被告人钟静从一个绰号叫“开心果”的邵阳女子手中(身份信息不详)收取69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假币,存放在其居住的赫山区梓山**的房间内,经中国人民银行益阳中心支行鉴定,69张人民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孙某某与钟静的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2.证人孙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扣押的假人民币;6.中国人民银行益阳中心支行鉴定的真伪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静明知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被告人钟静明知假币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迪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静现关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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