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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风云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90号 

被告人钟风云,绰号:阿水,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607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于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风云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风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钟风云因与廖某某、廖某某男朋友“阿清”之间有感情纠纷相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法政街万联百货门口见面解决。被告人钟风云伙同同案人“阿果”(身份不详,在逃)携带2把水果刀到上址。被害人丁某某在参与调解过程中,被被告人钟风云、同案人“阿果”持水果刀追逐摔倒后被上述两人持水果刀砍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体表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右臀部软组织创,属轻微伤。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钟风云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风云伙同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风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风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钟风云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一台蓝色VIVO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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