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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麒麟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钟麒麟,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建筑工地。曾因盗窃,于2019年7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麒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麒麟在闽侯县尚干镇井水澡堂二楼大厅内趁被害人彭某某熟睡之际偷偷盗窃走一部苹果6PLUS手机。凌晨6时许,被告人钟麒麟以同样的方法再次盗窃被害人严某某的一部苹果X手机。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钟麒麟将盗窃来的两部手机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卖给位于闽侯县荆溪镇**村**号的手机店。经闽侯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575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钟麒麟在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被闽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涉案的两部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麒麟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7.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麒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麒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7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麒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钟麒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麒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钟麒麟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榕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麒麟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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