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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钢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中国**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20时07分许,被告人钢某某无证驾驶蒙******号江铃牌小型轿车,沿新左旗阿木古郎镇乌尔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呼格吉勒街丁字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并左转的由刘某某驾驶的蒙******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刮撞,造成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5.9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刘成玉损失,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归案说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其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血液样本笔录、扣押笔录各一份。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莹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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