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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钭某某、卢某某、徐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街**号。2015年5月21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永康市公安局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二千元;2019年3月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5天;2019年9月24日因吸毒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4********,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5********,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钭某甲、徐某甲、卢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钭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浙G9****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钭某乙,经过某某线180公里500米时追尾卢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浙GH****的奔驰轿车,致两车损失严重。被告人钭某甲为了逃避处罚遂联系被告人徐某甲,由徐某甲顶替钭某甲作为发生事故的驾驶员报案并处理交通事故,同时与被撞车辆车主被告人卢某甲商量要求其对此予以隐瞒并配合事故处理并写了3万元欠条用以抵扣卢某甲租赁在钭某甲厂房的房租,被告人徐某甲、卢某甲明知无证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下,仍继续帮助钭某甲向浙商保险公司索赔,最终通过被保险人钭某乙的账户取得浙商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220800元。现被告人钭某甲退出诈骗款23万元,其中220800元某某依法返还给浙商保险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发还清单、欠条、理赔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钭某丙、钱某某、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钭某甲、徐某甲、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钭某甲、徐某甲、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钭某甲、徐某甲、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灵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钭某甲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永康,联系电话:1373579****、1586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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