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8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钮某某驾驶辽L****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大洼区胜利社区五号村东外环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过道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钮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钮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当事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入院记录;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夜间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冰雪路面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维军
检察员:孙 旺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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