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钮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肄业,南通**娱乐会所**,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佳园**幢(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镇**组)。被告人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时50分左右,被告人钮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5****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人民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9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任亮
检察官助理:金盛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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