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钮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定远县**镇**大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钮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定远县炉桥镇华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佰泰小区路段时碰到行人杨某某,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钮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3.3mg/100ml。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钮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钮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峰
2020年9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钮某某现在安徽省定远县**镇**小区住处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证人名单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