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钮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811969********,汉族,山西介休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镇**村**街**号,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27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8年12月2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钮某某骑自行车窜至位于介休市**乡**村南的被害人李某某的仓库内,先后六次将该仓库内存放的6根钢管(120#转80#无缝管90度专用弯头4个,80#无缝管90度专用弯头2个)盗走。
2.2019年10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钮某某骑自行车再次窜至李某某的仓库内,将该仓库内存放的一个带轮推车和由半个油桶制作的水槽,一个旧震动器以及部分铁质建筑工具盗走。
3.2019年10月30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钮某某骑自行车再次窜至李某某的仓库内,将该仓库内存放的一个带轮推车,一个不带轮的推车和一个长约两米的铁架盗走。
4.2019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钮某某骑自行车再次窜至李某某的仓库内,将该仓库内存放的一个带轮推车,一个不带轮的推车盗走。
5.2019年11月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钮某某骑自行车再次窜至李某某的仓库内,将该仓库内存放的推车的带轴车轮和一根长约两米的钢管盗走。
6.2019年11月2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钮某某骑自行车再次窜至李某某的仓库内,将该仓库内存放的一根长约两米的钢管盗走。
7.2019年11月7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钮某某骑自行车再次窜至李某某的仓库内,将该仓库内存放的一个推车和三个铁架(丝杆)、两个铁卡子(125#无缝管专用管卡)等物品盗走。
8.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钮某某再次骑自行车窜至李某某的仓库内,将该仓库内存放的两根钢管(80#无缝管90度专用弯头)盗走。
9.2019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钮某某骑车窜至李某某的仓库内,将该仓库内存放的23块长方形钢筋架和一根钢管盗走,绑到其自行车上准备离开时,被李某某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钮某某共计盗窃14次,上述所盗物品由被告人钮某某卖给**收购站和流动收废品人员,共获赃款五六百元,均被其吃喝挥霍。经介休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钮某某所盗无缝钢管等物品于基准日2019年11月8日的市场价格为490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被盗废旧钢筋和钢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被盗无缝钢管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兵
检察官助理:郭萍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钮某某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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