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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钮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91

               

被告人钮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钮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钮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街**号**酒店公寓**室,趁合租的被害人郭某某熟睡之机,先后5次利用被害人郭某某指纹解锁被害人手机密码,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花呗账户内人民币共计8400元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钮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钮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钮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在律师帮助下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钮某某(1392141****)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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