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028号
被告人钮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8********,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停止计算羁押期限进行精神疾病鉴定,2020年5月15日恢复羁押期限。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审查批准,以故意杀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钮某某长期待业,无固定收入,与其母被害人王某甲住在本区**路**弄**号**室的家中。2015年12月,被害人王某甲因冠心病、高血压、情绪焦虑在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住院就医,自2019年4月起居家卧床。被告人钮某某因独自照顾王某甲精神压力增大而产生厌烦情绪,于2019年12月12日在家中对卧床休息的王某甲采用剪刀戳刺面部、台灯底座砸击面部及后脑等方式实施殴打,造成王某甲眼与口腔等部位出血,有血液溅于墙面及被面。因被害人电话报警求救,民警赶至现场安排救护车将其送至第十人民医院救治,后被告人钮某某前往医院结算就诊费用并将其母接回家中。明知王某甲回家卧床,基本失去自理能力且头面部刚受过伤,被告人钮某某不但不给予赡养照顾,反而不正常提供食物、水及药物。直至2019年12月19日,眼见王某甲情况恶化,钮某某遂电话联系其姨王某丙、其舅王某乙来探望,但向二人隐瞒了殴打其母的事实。当晚王某甲情况加重,次日7时许死亡,钮某某见其母死亡后方拨打110报警。
经尸检鉴定,王某甲头面部散在多处皮肤擦伤、青紫及已缝合创,左额颞部头皮下出血;四肢散在多处皮肤青紫、擦伤。其头面部与四肢损伤,具有钝器与锐器伤的特征。其胃未见有形食糜成分,身体消瘦。王某甲符合长期卧床引起深静脉血栓脱落致肺栓塞,因呼吸、循环系统功能衰竭死亡,外伤和饥饿可以作为其死亡的辅助原因。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钮某某作案时及目前均无精神病,在本案中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被告人钮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在上址拨打110报警电话自首,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证实王某甲死亡及死因: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110事件单登记表》、上海市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急救病例证实,2019年12月20日,急救车曾前往急救王某甲,车到时人已亡故。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居民死亡确认书》证实,王某甲已经死亡。
3.司法鉴定科学院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甲符合长期卧床引起深静脉血栓脱落致肺栓塞,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外伤和饥饿可以作为其死亡的辅助因素。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同济医院病历记录证实,王某甲于2015年因冠心病、高血压、焦虑状态入院治疗。
第二组证据:证实钮某某实施了虐待行为:
1.《110事件单登记表》、110接警电话录音及上海市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急救病例证实,2019年12月12日,某甲曾拨打110报警,当天曾因被殴打后头面部外伤出血急救。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费用清单证实,王某甲曾于2019年12月12日因面部损伤就诊。
3.司法鉴定科学院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王某甲头面部散在多处皮肤擦伤、青紫及已缝合创,左额颞部头皮下出血;四肢散在多处皮肤青紫、擦伤。其头面部与四肢损伤,具有钝器与锐器伤的特征。
4.宝山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上海公安局宝山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在钮某某家中墙上提取的红色斑迹两处、被子上红色斑迹检出人血。
6.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二人于2019年12月19日看望王某甲时,发现王某甲脸上有淤青。
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钮某某曾至居委会表示其母重病,其精神痛苦并已放弃给其母治疗;另证实居委曾获悉钮在家中殴打过其母。
8.被告人钮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曾殴打王某甲,并自2019年12月12日起不给母亲正常提供食物和药物。
第三组证据:证实到案及身份情况、受审能力和谅解情况。
1.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自行报案至公安机关。
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身份情况。
3.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钮某某作案时及目前均无精神病,在本案中被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4.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王某甲的亲属对钮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钮某某以殴打、停食停药的方式虐待生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钮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钮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文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钮某某现被羁押在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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