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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钮某甲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钮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2********,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打工,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钮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钮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7时49分许,被告人钮某甲驾驶泰州兴化MC60****电动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化市中堡镇344省道119KM+450M路段时,撞到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钮某乙,致钮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钮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钮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钮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钮某甲赔偿被害人钮某乙近亲属人民币45000元,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和收条、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钮某丙、钮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 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和照片。

7. 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录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钮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钮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康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钮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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