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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钰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社**路**号,因走私、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毒品罪,经本院2020年6月24日批准,于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钰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钰某某购买了大麻种子及种植工具后开始种植大麻。在大麻收成后,钰某某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另伙同一名叫“坦克”的人员(身份不详)将其余大麻贩卖。由“坦克”在网上利用聊天软件“telegram”寻找买家做中间人,“坦克”联系到买家后由钰某某在云南按“坦克”提供的地址直接邮寄大麻给买家,“坦克”再以比特币的方式向钰某某支付毒资。2020年5月5日,钰某某向广州的买家黄某某(另案处理)邮寄了大麻叶,后民警在黄某某住处查获大麻叶4袋(经称量共重95.75克,经鉴定,均检验出四氢大麻酚成分)。2020年6月2日,民警在钰某某户籍地将其抓获归案,在其住处查获大麻叶14袋,并根据其供述,在云南勐海县老街韵达快递点查获其用茶叶盒包装,待找到买家后准备贩卖的11盒大麻叶,(经称重,上述大麻叶共重3390.6克,经鉴定,均检验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大麻叶、身份证2张(杨某某、明某某)、二氧化碳增长剂1包、毒品包装袋15个、剪刀4把、大麻卷烟纸1副、一次性橡胶手套1副、种植大麻工具1套(灯具1副、大麻种植容器);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快递表单、羁押情况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二某、唐某某、宗某某、方某某、D****、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深公(司)鉴(毒)字【2020】04075号)、(深公(司)鉴(毒)字【2020】06052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钰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硕扬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4.随案移送身份证2张(杨某某、明某某)、二氧化碳增长剂1包、毒品包装袋15个、剪刀4把、大麻卷烟纸1副、一次性橡胶手套1副、种植大麻工具1套(灯具1副、大麻种植容器),均暂存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5.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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