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钱丁,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2002********,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无业,住如皋市**街道**居**组**号。被告人钱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释放并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丁2020年6月28日凌晨,至如东县**镇**小区地下车库**区**号车位,窃得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该处的汽车内的江诗丹顿手表一块、卡西欧手表一块及现金人民币1070元。经鉴定,涉案手表共计价值人民币100710元。
另查明,被告人钱丁于2019年6月29日左右,连续两天至如皋市**村**幢**单元过道内,窃得被害人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内的92号汽油共计1.1L。经鉴定,涉案汽油价值人民币7.293元。
被告人钱丁于2019年10月28日凌晨,至如皋市**街道**园**号楼楼下,窃得被害人曹某某放于该处的一辆雅马哈R1二轮摩托车。
被告人钱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曹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丁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钱丁现被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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