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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严钟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钱严钟,男性,1982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82041815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打山村张坑38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4日被华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9日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严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严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钱严钟伙同外号“光头”(另案处理)在芗城区漳华路北环城路口公交站台边,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车牌号:仓山*****的黑色超威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4元),由“光头”负责销赃,被告人钱严钟获利人民币300元。

    2、2019年9月13日中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钱严钟伙同外号“光头”在芗城区漳华路市后村**号**海鲜馆门口,盗走被害人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车牌号:龙文*****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88元),由“光头”负责销赃,被告人钱严钟获利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钱严钟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严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严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严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钱严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严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志山

助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9年12月23

附:

1.被告人钱严钟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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