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450号
被告人钱俊宇(曾用名钱锌浩),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俊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俊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钱俊宇与被害人林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并发展成为网友。钱俊宇向林某某虚构自己系富二代的身份,谎称自己名下有好几辆豪车、两处房产,并向被害人发送非其本人的银行存折照片,使被害人林某某相信其有经济实力。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钱俊宇陆续虚构奶奶生病住院、自己生病住院、请客应酬、车子加油、维修等各种事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42万余元。期间,被害人林某某多次向钱俊宇催讨借款,被告人钱俊宇又编造各种事由予以推脱,至今未归还款项。
另查明,被告人钱俊宇于2020年4月14日11时许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苑**栋**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工商银行查询记录、建设银行查询记录、农业银行查询记录、被害人账单统计表、乐清市人民医院就诊查询记录、温州市眼视光医院就诊记录、温州市龙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记录、浙江铁路旅客进站信息表、航空进出港列表、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俊宇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俊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俊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俊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俊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俊宇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俊宇六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琛
2020年8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钱俊宇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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