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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俊青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钱俊青(曾用名钱俊倩),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市场****号(户籍地宜兴市******号)。被告人钱俊青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钱俊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俊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钱俊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俊青,听取了被告人钱俊青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钱俊青至宜兴市丁蜀镇解放路、红光桥等地,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车内财物,赃款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864.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钱俊青至宜兴市丁蜀镇解放路全友家居店门口,采用上述方式,窃得邱某某停放在该处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西铁城牌手表1块,赃物价值人民币724.5元。

2.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钱俊青至宜兴市丁蜀镇红光桥上,采用上述方式,窃得李某某停放在该处车内行驶证、驾驶证、钥匙等物品。

3.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钱俊青至宜兴市丁蜀镇民主桥边ABR母婴生活馆门口,采用上述方式,窃得张某某停放在该处车内人民币1270元、沃尔玛超市购物卡5张(价值人民币402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耳机1副,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75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钱俊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涉案手表、笔记本电脑及耳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俊青的供述和辩解;

5.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钟表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俊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俊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俊青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俊青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检察官助理:陈剑谱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钱俊青现被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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