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钱倚雅,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村**幢**室。
被告人钱倚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倚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3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8年6月28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钱倚雅在自身投资亏损的情况下,为了掩盖投资亏损的事实,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以虚构投资项目给被害人高收益或原价购买加油卡后分期出售打折油卡的方式骗取他人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钱倚雅通过虚构投资项目、以高收益为诱饵获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多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合计人民币170450元。
2.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钱倚雅通过虚构销售打折加油卡的方式,获得被害人陆某甲的信任,多次骗得被害人陆某甲合计人民币213000元。
3.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钱倚雅通过虚构投资项目、以高收益为诱饵获得被害人邹某甲信任,多次骗得被害人邹某甲合计人民币1165500元。
4.2018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钱倚雅通过虚构投资项目、以高收益为诱饵获得被害人陆某乙信任,多次骗得被害人陆某乙合计人民币97500元。
5.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钱倚雅以投资高收益项目为名,骗得被害人于某甲人民币818000元。
6.2018年8月28日、9月6日期间,被告人钱倚雅虚构资金过桥、高息收益获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7.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钱倚雅通过虚构高收益投资,以销售打折加油卡为名,骗取被害人邵某某合计人民币193000元。
8.2018年9月被告人钱倚雅通过虚构高收益投资,骗得被害人曲某某合计人民币20000元。
9.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钱倚雅虚构高收益投资,骗得被害人于某乙人民币134000元
10.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钱倚雅虚构高收益投资,骗得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42000元。
11.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钱倚雅在投资亏损的情况下,为掩盖投资亏损事实,虚构高收益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舒某某资金。经审计,实际骗取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1482865元。
12.2018年8月间被告人钱倚雅通过虚构投资项目、以高收益投资为诱饵,骗得被害人陆某丙合计人民币3000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屏、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王某某、陆某甲、邹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钱倚雅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倚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倚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垒
2019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钱倚雅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审计报告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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