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钱克卜,男,198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元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7********,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元阳县**镇**村委会**组,现住个旧市**小区出租房。201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爱主,男,197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元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6********,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阳县**镇**村委会**组。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6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克卜、罗爱主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克卜、罗爱主、罗某某(另案处理)相互伙同,于2019年5月14日8时许,在个旧市金湖西路“安寓世家”小区楼下,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从其背包内盗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被告人钱克卜、罗某某(另案处理)相互伙同,于2019年7月9日16时许,在个旧市金湖小学附近,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从其背包内盗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视频资料;
5.被告人钱克卜、罗爱主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克卜、罗爱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克卜、罗爱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钱克卜、罗爱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克卜、罗爱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克卜、罗爱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力
检察官助理:王庆宜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钱克卜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罗爱主现取保候审于元阳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86932*****;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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