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钱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经商,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帅,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港,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无职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金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4********,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镇**村**队号,无职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冲、彭港、于金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彭港、于金莲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招募、安排、管理卖淫女在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东滨路南段罗曼题客主题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钱冲系酒店的负责人,提供卖淫场所,收取房费。该犯罪活动持续至2020年1月底。
2020年4月底,被告人钱冲、彭港、于金莲伙同李某某共同招募、安排、管理多名卖淫女在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东滨路南段罗曼题客主题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的价格主要为700余元和800余元。卖淫女在酒店内住宿,并接受安排提供性服务。在除去开支和卖淫女工资后,被告人钱冲、彭港、于金莲分别按照净营利的30%、30%、10%分得赃款。2020年5月14日早上,公安人员在该酒店内查获屈某某等卖淫女8名。自2020年4月底至案发,被告人钱冲、彭港、于金莲伙同李某某共营利87000余元。
2020年5月14日至5月19日,被告人钱冲、彭港、于金莲陆续到案。被告人钱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屈某某等人的证词、被告人钱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冲、彭港、于金莲以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检察官助理:周玉龙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钱冲、彭港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于金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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