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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凯伟、钱新冰等开设赌场案)_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钱凯伟,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路**号)。被告人钱凯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新冰,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里**号**室(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湖里区**街**号)。被告人钱新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被告人钱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晓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路**大厦**梯**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区**街**号**栋**户)。被告人殷晓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街**号**梯**室。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凯伟、钱新冰、钱某甲、殷某某,被告人殷晓伟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日、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对上述案件并案处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27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钱凯伟、钱新冰经商议,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老挝金三角产业园9幢租用房屋作为办公地点,通过购买源程序、租赁服务器等方式搭建“金沙财旺”赌博网站,设立“百家乐”、“重庆时时彩”、“北京PK10”等数十种赌博游戏,吸引、接受陈某乙、李某某等大量国内会员注册、投注。为维持网站运营,先后招募、雇佣钱某乙、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和张某某、钱某丙(均刑拘在逃)等二十余人从事该赌博网站推广、客服、后勤等工作。被告人钱某甲明知钱凯伟、钱新冰招募钱某乙、陈某甲等人从事赌博网站工作,仍在国内为其发放部分工资。经审计,该赌博网站仅在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中旬期间,发展充值会员2271个,接受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1.79亿余元,2017年10月14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回收备用金(充值赌资总额减去返还赌资总额)共计6528万元。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钱凯伟、钱新冰至少从中获利人民币3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钱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凯伟、钱新冰、钱某甲、殷晓伟、殷某某及非同案被告人钱某乙、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宁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远程勘验记录、电子检查记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360云盘等电子数据。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上述赌博网站营利后,被告人钱凯伟为将犯罪所得转移后取出以逃避侦查,联系被告人殷晓伟帮助其取款并按照1.8%比例支付手续费。被告人殷晓伟明知系赌博网站营利资金,仍安排被告人殷某某、林某某在福建省安溪县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赃款并帮助取出交给钱凯伟以牟利。

现查明,被告人殷晓伟于2018年7月15日至同年10月7日期间,共安排被告人殷某某等人取款7次,共计人民币700万元,累计获利人民币1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殷晓伟、殷某某、钱凯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360云盘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被告人钱凯伟、钱新冰、殷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钱某甲于同年4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殷晓伟于同年8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钱凯伟、钱新冰、钱某甲、殷晓伟、殷某某等人的户籍资料、高淳区监委移送案件线索函等书证;

2.被告人钱凯伟、钱新冰、钱某甲、殷晓伟、殷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凯伟、钱新冰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开设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钱某甲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晓伟、殷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凯伟、钱新冰、钱某甲,被告人殷晓伟、殷某某共同故意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钱某甲、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中平

2020年35

附:

    1.被告人钱凯伟、钱新冰、钱某甲、殷晓伟、殷某某现均羁押于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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