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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利祥、钱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钱利祥,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7********,汉族,小学文化,池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池州市贵池区**路**综合楼**室。被告人钱利祥因扒窃行为,于1989年12月5日被原池州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劳动教养三年。被告人钱利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花园**栋**室。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利祥、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我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上半年,池州市铁家冲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家冲矿) 与池州市墩上**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协议,将公司的矿产品运输业务全部委托**公司承运。被告人钱利祥在未成立运输公司、无运输车辆的情况下,找到铁家冲矿的经营者谢某某,要求承接铁家冲矿的矿产品运输业务,谢某某让其找**公司的经营者刘某甲商量。钱利祥遂找到刘某甲商谈此事,刘某甲为避免钱利祥举报其公司车辆超限超载,与钱利祥签订《合同》(有效期从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聘请钱利祥为其公司的调度员,并按**公司从铁家冲矿的运货量,每吨提成0.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给钱利祥。2013年9月份,铁家冲矿更名为池州市金家冲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家冲矿),钱利祥与刘某甲的**公司约定前期签定的聘请协议自动失效,账目已全部结清,双方无任何关系。

2014年中期,金家冲矿恢复生产,被告人钱利祥与钱某某要求刘某甲继续履行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运费提成款。2014年7月25日,刘某甲为避免钱利祥、钱某某举报**公司的车辆超限超载,与钱某某签订《协议》,聘请钱某某为**公司的调度员,刘某甲按**公司从金家冲矿的运货量,每吨提成0.2元给钱某某。后刘某甲将**公司注销,重新注册了池州市**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3月27日,钱某某与**公司签订《协议》,聘请钱某某为**公司的调度员,刘某甲按**公司从金家冲矿的运货量,每吨提成0.2元给钱某某。

2017年年底,金家冲矿的矿石产量不断增加,刘某甲不愿意继续支付运费提成款给被告人钱利祥与钱某某,于2018年4月将**公司注销,重新注册了池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乙)。因刘某甲未继续向钱某某支付运费提成,被告人钱利祥、钱某某多次来到刘某甲的办公室吵闹,对刘某甲进行辱骂,通过威胁的手段要求刘某甲向钱某某支付提成款,刘某甲不同意支付。2018年6月,钱利祥让钱某某再次来到刘某甲的办公室,要求刘某甲继续支付其运费提成款,遭到刘某甲拒绝,钱某某遂拿出一根棒球棒将刘某甲办公室隔断玻璃打碎,以此对刘某甲进行威胁,致刘某甲当场情绪激动,身体不适并伴有呕吐症状。此后刘某甲被逼无奈,经与钱利祥“协商”,从2018年初按每月10000元继续向钱某某支付提成款,至案发时,钱利祥、钱某某在未成立运输车队、未向**公司提供劳务的情况下,通过威胁的手段共收到刘某甲通过**公司支付的提成款1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明细等;

2.证人刘某丙、夏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钱利祥、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利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钱利祥、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利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利祥、钱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东凯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钱利祥、钱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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