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57号
被告人钱国梁(曾用名钱国),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玫瑰园12栋103。2017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国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钱国梁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钱国梁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岗**号**楼付某某家中,趁被害人付某某及其妻子睡着之机,进入其卧室内,窃得被害人付某某与其妻子的华为牌手机共二部,后将手机销赃,赃款已花光。经鉴定,上述二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847元;在案发现场被害人付某某卧室房门外侧门把手上提取的一枚指纹比中被告人钱国梁的右拇指。
2020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公寓**房抓获被告人钱国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国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国梁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国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钱国梁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份。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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