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02号
被告人钱学士,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住**乡**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亚庆,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郝华瑞,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学士、杨亚庆、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钱学士租用本市**镇**村**旁一空地用于经营停车场。2019年2月开始,钱学士以5元/升的价格向陈某乙(另案处理)购买柴油,用于销售进行非法牟利。后陈某乙雇用被告人陈某甲、杨亚庆等人,并安排陈某甲负责押运采油给杨亚庆,再由杨亚庆驾驶改装货车将柴油运送到钱学士的停车场内,将柴油卸到钱学士的1辆蓝色改装货车油罐内,后钱学士以每升5.3元-5.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停车场内货车司机。期间,钱学士共非法销售柴油约80万元,非法牟利约5万元。2019年11月8日23时许,杨亚庆再次运送柴油到钱学士经营的停车场,在卸柴油到钱学士的蓝色改装货车车厢油罐内时,因钱学士抽烟导致发生火灾,烧毁该停车场内停放的13辆汽车以及车上木材、纸皮等 (总价值1088986.34元),后**镇消防队赶至现场将大火扑灭。2019年11月9日3时许,民警书面传唤钱学士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11月11日零时许,杨亚庆前往**派出所投案。2020年1月10日11时,公安机关在**区**仓库抓获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邝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钱学士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学士、杨亚庆、陈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学士无视国法,非法经营柴油,情节严重,还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亚庆、陈某甲无视国法,非法经营柴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亚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亚庆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钱学士3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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