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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小俊、方晓东等3人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钱小俊,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宁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晓东,曾用名方晓彤,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云,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7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小俊涉嫌诈骗罪,方晓东、戴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小俊系宁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负责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资不抵债,以垫资将其抵押于银行的房产解抵为名,骗取垫资公司财物共计785万元。

(1)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钱小俊经中介介绍,谎称将其抵押于镇海农商银行的华茂悦峰房产解抵,并承诺将该房产转抵后立即偿还债务,骗得被害单位宁波**贸易有限公司425万元。被告人钱小俊将该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其中被告人钱小俊转给前妻方晓东150万,转给前妻戴云60万元。被告人方晓东、戴云在明知上述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钱款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及消费。

(2)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钱小俊经中介介绍,采用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卓某某等人360万元。被告人钱小俊获得该钱款后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现公安机关将追回的近40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被害单位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方晓东、戴云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钱小俊、方晓东、戴云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小俊、方晓东、戴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小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晓东、戴云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钱小俊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方晓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戴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虹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钱小俊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被告人方晓东、戴云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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