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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小弟盗窃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钱小弟,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0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小弟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钱小弟来到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西一路*号**水吧店内,将被害人梅某某放置在收银台处的一部星空紫色OPPO 牌A7X型手机(串号:8680620********)盗走,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盗窃到的手机卖给了海口市府城中介路处的一名路人。2019年10月28日,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96.21元。被盗手机现无法追回。

2.2019年10月17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钱小弟来到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西一路**精剪理发店内,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部薄雾粉色OPPO 牌 Reno型手机(串号:8661080********、8661080********)盗走,后以人民币900 元的价格将盗窃到的手机卖给了海口市府城中介路处的一名路人。2019年10月28日,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57.12元。被盗手机现无法追回。

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楠京旅租310房将被告人钱小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梅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钱小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小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小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53.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小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小弟有多次前科犯罪,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钱小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小弟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钱小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钱小弟系累犯,依法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启程

                                                      书记员:林雅欢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钱小弟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件1份,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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