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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帆、陶徐涛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钱帆,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涛,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帆、陶徐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钱帆与陶徐涛窜至兰溪市**镇**村**号陶某某家附近,被告人钱帆以攀爬樟树的方式从二楼进入室内,将二楼卧室床头桌子上手机盒里的现金人民币22000元以及床头柜中黄金戒指2枚、黄金锁1把、黄金钥匙1枚偷走。被告人陶徐涛在房子附近等钱帆到后一起离开桃源溪村。

2.2019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钱帆伙同陶徐涛窜至兰溪市**镇**村**号陶某某家附近,由被告人陶徐涛望风,被告人钱帆以攀爬樟树的方式从二楼进入室内,将二楼卧室内的人民币1700元左右的硬币及1只黑色双肩包偷走。

3.2019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钱帆窜至兰溪市**镇**村塘**号项某某家附近,通过撬窗的方式从一楼进入室内,将二楼卧室床头柜边上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床头柜抽屉里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黄金项链1条偷走。

4.2019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钱帆伙同陶徐涛窜至兰溪市**镇**村**号倪某甲家附近,通过爬窗等方式进入室内,将一楼客厅抽屉内、二楼书房书架上的中华牌、利群牌等香烟偷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格共计人民币4237元。

5.2019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钱帆伙同陶徐涛窜至兰溪市**镇**村**号倪某乙家附近,通过爬窗等方式进入室内,将二楼卧室内的储蓄罐1只(内有人民币700元左右的硬币)及黄金手链1条偷走。之后,被告人钱帆、陶徐涛将偷到的手链以人民币2600元价格卖给义乌宏达手机店老板鲍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手链价格为人民币31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机构及认定人员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立功证明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被害人倪某甲、倪某乙、项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帆、陶徐涛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帆、陶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钱帆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陶徐涛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钱帆、陶徐涛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帆在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钱帆、陶徐涛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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