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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广燕诈骗案)_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东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钱广燕,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路**街**楼**单元**号,住黑龙江省**市**区**路**小.6区。2008年3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400元人民币,于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9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广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8日,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钱广燕涉嫌诈骗犯罪事实。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末至2018年初,被告人钱广燕刑满释放后在哈尔滨市打工期间,以办理“扶贫证”为由诈骗出租车司机杨某某(男,40岁)7,799.00元人民币,后退还杨某某3,800.00元人民币;以能为其租住小区的邻居尹某某(女,79岁)办理已经被公安机关拘押的侄子释放为由,骗取尹某某人民币8,000.00元;以为其租住小区邻居徐某甲(女,81岁)办理社保为名,骗取其人民币4,350.00元人民币。上述赃款均被钱广燕用于个人生活挥霍。

2.2019年2月,被告人钱广燕在岭东区博爱园小区被害人王某甲(女,78岁)家中,谎称自己是双鸭山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可以帮王某甲花钱办理五七工退休,王某甲同意给其拿钱后,钱广燕多次以给王某甲办理五七工退休及办理退休钱不够为由,分多次骗取王某甲人民币共计30,950.00元。钱广燕将所骗赃款用于个人生活。案发时,钱广燕已向王某甲退还8,000.00元人民币,其余赃款已被其用于个人生活。

3.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钱广燕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南市区路边与被害人齐某某(女,80岁)搭话时,谎称自己是财政局工作人员,可以帮助齐某某花钱办理政府救济款,钱广燕分三次共骗取齐某某4,0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发现自己被骗后,到尖山区富安派出所报警,钱广燕被民警抓获,供认事实并退还赃款,被害人对其出具了谅解书。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给予钱广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钱广燕患病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4.2020年5月8日、18日,被告人钱广燕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以为其朋友被害人李某甲(女,59岁)办理房屋动迁、为李某甲弟弟办理退休为由,二次共骗取其人民币13,000.00元人民币。因李某甲索要被骗钱款,钱广燕向其退回2,400.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钱广燕实施诈骗作案6次,诈骗犯罪数额68,099.00元人民币。案发时,被告人钱广燕已返还给被害人共计18,200.00元人民币,其余赃款被其用于个人生活。

经侦查,被告人钱广燕于2020 年5 月13 日在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公安机关捕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害人提供付钱记录明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移动通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文书、前科判决书、罪犯档案、被告人医疗诊断、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

2.人单某某、莫某甲、莫某乙、万某某、李某乙、孙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徐某乙、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尹某某、徐某甲、王某甲、齐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钱广燕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为监控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广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广燕多次编造虚假事实,故意骗取公民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广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广燕因诈骗犯罪被执行有期徒刑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广燕诈骗对象为老年人弱势群体,赃款主要部分未能退赔被害人,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贵力

检察官助理:季富仁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钱广燕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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