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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应青、杨某甲等七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钱应青,绰号钱心梅,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住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应青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钱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先后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1月20日、4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期限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广汉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位于广汉市长沙路西三段15号的卖淫嫖娼场所“汉丰宾馆”,现场挡获卖淫女12名和嫖娼人员6名。经查,汉丰宾馆卖淫窝点,由被告人钱应青于2019年4月出资开设,内设“销售部”、“美女部”、“后勤部”三个部门,销售部负责发布卖淫女信息、招揽嫖客、接待嫖客、收取嫖资、望风等工作;美女部负责招聘、培训、管理卖淫女,安排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等工作;后勤部负责发放工资、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后勤服务、场所维修、保洁等工作。被告人钱应青除自己总管该卖淫窝点全面事务外,还兼任销售部主管职务,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钱应青回家生小孩时,任命销售部员工杨某甲继任其销售部主管职务,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钱应青主动到广汉市公安局投案,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是汉丰宾馆老板的事实。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7月应聘到汉丰宾馆销售部工作,于2019年10月接替由老板钱应青兼任的销售主管职务,除自己招揽嫖客外,还负责销售部管理日常事务,发布进门口令,安排销售人员望风守门岗位,督促销售人员招揽接待嫖客并收取嫖资。

被告人杨某乙协助美女部负责人易某某(在逃)管理卖淫女。督促卖淫女上班,接销售人员通知带领卖淫女至嫖客房间门口交与销售人员,后由销售人员带卖淫女至客人房间内供嫖客选择;负责卖淫女上钟计时和催钟事宜。

被告人黄某某系销售部销员工,负责招揽接待嫖客;并负责“汉丰宾馆”外望风。

被告人钱某某系后勤部员工,负责清点宾馆床单被套送洗事务,偶尔私下招揽嫖客来汉丰宾馆嫖娼。

被告人王某某系后勤部员工,负责给卖淫包间提供酒水果盘等服务,负责在酒店望风守门,偶尔私下招揽接待嫖客至“汉丰宾馆”嫖娼。

被告人肖某某协助美女部负责人易某某(在逃)管理卖淫女。负责与卖淫女聊天沟通;为卖淫女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为卖淫女提供避孕套及其他性服务用品;负责卖淫女上钟计时和催钟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应青、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钱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应青为获取暴利,出资开设卖淫嫖娼场所,并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应青组织卖淫女超过10人达12人,其法定行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钱某某、王某某、肖某某为牟利,明知被告人钱应青经营的汉丰宾馆在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协助其从事卖淫女的招募、管理、嫖客的招揽、望风等事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钱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永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钱应青、钱某某、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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