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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建军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772号

被告人钱建军,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76********,文盲,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明光市,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钱建军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曾因犯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处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钱建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建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钱建军在南京市玄武区多次冒充高管,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共约人民币1703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钱建军在南京市玄武区南京火车站附近,冒充高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4480元为其购买香烟。

2.2019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钱建军在南京市玄武区南京火车站附近,冒充高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支付人民币1150元为其购买香烟。

3.2019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钱建军在南京市玄武区南京火车站附近,冒充高管骗取被害人安某某约人民币6300元。

4.2019年8月9 日15时许,被告人钱建军在南京市玄武区南京火车站附近,冒充高管骗取被害人景某某约人民币51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钱建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收款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安某某、景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建军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安某某、景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建军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建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慧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钱建军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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