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钱德江,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大石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镇**村**号**(户籍地同上)。2015年11月4日因盗窃罪被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17日因放火罪、盗窃罪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9年9月4日因盗窃罪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9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德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时许,被告人钱德江在营口市站前区**园一期**号楼1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赵某某一辆永久牌自行车,经鉴定,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43元。
2020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钱德江在营口市西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被害人刘某某家,使用破坏卫生间窗户手段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家中三楼卧室内床头上一条项链吊坠、二楼卧室内电脑机箱盗走。钱德江在离开时,将楼道内被害人李某某的自行车骑走逃离现场。经鉴定,佛像项链吊坠价值人民币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钱德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德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德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德江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敬民
检察官助理:乔雨萌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钱德江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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