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238号
被告人钱恩彤,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72********,汉族,大学文化,企业职工,户籍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路**号**单元**室。1997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08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2015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恩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钱恩彤至本区**镇**路**号上海**中心销售总监办公室内,窃得被害单位上海**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1000元面值的中国石化加油充值卡8张。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钱恩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11日10时许,其以8000元的价格购置8张中石化油卡,当日16时许,发现放于销售总监办公室的油卡被盗。
2.监控录像、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钱恩彤处扣押中国石化加油充值卡8张,现已发还被害单位。
4.发票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被害单位上海**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石化加油充值卡的价值情况。
5.证人严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钱恩彤的到案情况,系被抓获到案。
6.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钱恩彤的自然身份情况和前科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系累犯。
7.被告人钱恩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恩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恩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恩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恩彤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恩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喜
检察官助理:王晓慧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钱恩彤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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