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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敏虎故意毁坏财物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钱敏虎,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号。被告人钱敏虎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减刑八个月于201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钱敏虎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敏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敏虎与其同村村民于某某均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中**码头从事渣土车拉黑沙的业务,其因怀疑于某某低价与其竞争、曾破坏其车辆,遂产生损坏于某某的渣土车欲报复。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钱敏虎至该码头停车位,将其购买的白糖灌入停放于此的于某某的苏N*****号渣土车,致于某某次日驾驶该车时柴油发动机发生故障而损坏,经鉴定,该车柴油机被损毁价值9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钱敏虎已赔偿被害人于某某相应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糖包装袋等物证;

2.购买白糖的微信支付记录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钱敏虎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8.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敏虎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敏虎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敏虎曾因故意犯罪,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敏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钱敏虎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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