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钱文胜,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4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钱文胜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后因为其患有恶性肿瘤、窦性心动过速两种疾病,且年龄在65岁以上,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于2015年5月4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期限从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钱文胜又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6月29日被原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药品、器械,行政罚款一万元整;又因非法行医,于2016年10月29日被原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九千元整,并责令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被告人钱文胜现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文胜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钱文胜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文胜曾因2015年6月29日被原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药品、器械,行政罚款一万元整;又因非法行医,于2016年10月29日被原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九千元整,并责令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钱文胜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职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仍在沭阳县**镇**组**号自家房屋内从事疾病诊疗活动,于2020年2月6日被沭阳县卫生健康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钱文胜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证言;
3.被告人钱文胜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卫生健康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文胜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文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文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钱文胜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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