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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斌合同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634号

被告人钱斌,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街**号。因本案,2020年5月2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斌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害人郑某甲经人介绍后结识被告人钱斌,并欲向其购买熔喷布用于生产经营。当日下午,被告人钱斌与刘某某等人至江苏省昆山市寻找熔喷布货源,在购买未果的情况下,二人约定将刘某某原从田某某处订购的1吨熔喷布出售予被害人郑某甲清。其后,被告人钱斌以货款名义收取被害人郑某甲62万元。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钱斌在得知上述订购的熔喷布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后,即将62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钱斌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可以向被害人郑某甲出售熔喷布的事实,以支付货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24万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前,被告人钱斌已退还被害人5万元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截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施某某、田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郑某乙的证言以及民警郭某某、唐某某标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钱斌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晖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钱斌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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