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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乙、洪泽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19〕220号

被告单位洪泽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67********,单位地址:淮安市洪泽区**工业集中区**路东侧。

诉讼代表人钱某甲,女,1972年**月**日生,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50622****。

被告人钱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洪泽县**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号。被告人钱某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洪泽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钱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6日,10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7月期间,被告人钱某乙安排工人将被告单位洪泽县**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废油漆渣(危废代码HW12)倾倒在本厂区一河沟处,后因该公司厂区建设将倾倒的废油漆渣填埋至土壤中。2019年初,在执法部门的监督下,清理挖出被填埋的废油漆渣及泥土混合物共计66.74吨,其中经分离出的2.78吨废油漆渣已被处理,余下63.96吨存放于该厂区内。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洪泽县**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老印字车间的62.51吨废油漆渣和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以及危废暂存库内的1.45吨废油漆渣和受污染土壤的混合物均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洪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危险废弃物运输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洪泽县**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钱某乙等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淮安市洪泽区环境保护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洪泽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洪泽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钱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万海军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乙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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